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特许经营项目
特许经营者招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符合国家、辽宁省以及大连市公路发展规划及收费公路相关规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已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特许经营方案的批复》(大政〔2024〕104号)批复。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为特许经营者自有资金出资项目资本金为20%、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暂定为41.51%、项目公司融资资金暂定为38.49%。项目实施机构为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招标人为大连市交通和航运物流发展服务中心,招标代理为北京中咨路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及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拟定起点位于长海县大长山岛菜园村北侧,与现状G507长长线衔接。路线沿岸线向西北方向,利用部分现状长长线后,经鸳鸯港东侧的岭后向西北方向入海。路线入海后转而向北,从东侧绕过鸳鸯坨子后转向西北,从西侧较浅位置跨越海底深槽区后,向西北方向至海中生态保护区,按西侧预留廊道穿越保护区后,路线在皮口港东侧登陆。路线登陆后从赞子河入海口东侧向西,先后上跨丹东线、金城铁路、鹤大线后,于丹大快铁皮口站东侧上跨丹大快铁,到达终点鹤大高速皮口收费站,与现状长长线相衔接。
2.1.2项目规模及技术标准
本项目路线全长约25.527km,其中,跨海大桥长约18.995km,陆域接线长约6.532km,其中南接线(长海侧)长度约1.035km,北接线(皮口侧)长度约5.497km。跨海工程拟采用桥梁方案,全线桥梁长度约20790m,其中跨海大桥设置主通航孔桥1座,桥型布置为70+110+400+110+70=760m的双塔斜拉桥;共设置2处互通,其中长海互通连接长海县大长山岛鸳鸯港,滨海互通连接国道G228丹东线;设置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各1座。全线拟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为80km/h(局部路段60km/h),主线路基宽度拟采用22.5m(岛内21.5m),以上内容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和《辽宁省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分类标准(暂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大连市关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收费公路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项目的暂行认定标准》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
2.1.3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不超过5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项目公司须完成项目核准、初步勘察设计报批、施工图勘察设计及报批等全部开工前准备工作。施工期为60个月(即5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
2.1.4项目总投资
本项目测算总投资约790105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约622350万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约5203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约51905万元,预备费约37224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约26592万元,最终以项目实施机构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为准。
2.1.5投融资结构与资金来源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及融资资金三部分组成。
(1)项目资本金占测算总投资的20%约158021万元,由项目公司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以非债务性资金出资。
(2)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约328000万元(实际支付的建设期投资补助金额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计算公式测算后确定),占测算总投资的41.51%,资金来源为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配套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大连市补助资金纳入相应年度大连市本级财政预算。
(3) 融资资金占测算总投资的38.49%,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约304084万元。
2.1.6建设模式
本项目操作方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模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
特许经营者中标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收政府方移交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在项目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手续、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2.1.7回报机制
本项目收益取得方式为使用者付费,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回收投资成本和收益。
本项目建设期政府方提供交通运输部车购税资金、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配套的建设期投资补助资金作为建设期投资补助。除此之外,不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项目实施过程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本项目拟定的交通量、经营收入、盈利能力、广告和服务设施经营收入等指标仅作为参考数据,政府方不对本项目以上指标进行任何承诺和保证,投标人应充分研判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国道长长线(大连市长海大桥工程)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共划分为1个标段。
中标特许经营者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接收政府方移交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在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手续、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 法人资格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 财务状况要求
(1)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总和)2023年度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
(2)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且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牵头人)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85%。
注: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3.1.3 投融资能力要求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总和)具有不低于项目测算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16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64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2023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用于本项目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需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以上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
3.1.4 商业信誉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需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查截图(其他网站查询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评标现场将进行复核)以及无不良行为的承诺书。
3.1.5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其中一方)近10年以来(自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条总投资额40亿元及以上的收费公路投融资项目业绩。
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其中一方需具备,可以是其中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以及项目交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扫描件,证明材料中应体现以上指标内容。
3.1.6 独立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指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成员)应具备以下相应勘察设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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